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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劳保部门:法定假期不能以调休代替加班费

发表于2011-10-07
国庆长假过了大半,有些加了班的劳动者反映单位不会全额支付假期的加班费,而是以节后补休等方式代替。对此,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在10月1日至3日这3天法定假日里,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这是不合法的。

按《劳动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国庆7天长假中,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向在此期间加班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10月4日至7日为劳动者法定休息日,如果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且,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发表于2011-10-07
中国的劳动法有什么屁用。劳动部门也不执法,都是只拿工资的蛀虫。
发表于2011-10-07
那都是公务员的假期,和普通百姓没有什么关系的
发表于2011-10-07
我们十一才休息两天,你说话有用么。相当于放P
发表于2011-10-07
胳膊怎拧得过大腿?明知企业违法,但谁敢向企业争权益,除非不想干了。劳保部门须制定切实措施,否则法律仍只是一纸空文。
发表于2011-10-07

难道还为了这么点事,跟公司去说?除非不想做了

发表于2011-10-07
还三倍工资呢,我们公司连补休都没有。大家洗洗睡吧!
发表于2011-10-07
都是瞎议论,谁为平民伸张正义
发表于2011-10-07
能调休不错了,我们调休都没有,单位领导都很牛,在他们那里法没权大
发表于2011-10-07
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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