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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心小区治理的人们:车位常见糊涂观点之澄清

发表于2014-02-12

车位常见糊涂观点之澄清

    以面积公摊与否作为界定究竟是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室(架空层)停车场的标准、无论在司法部门还是在房地产实务部门都有相当的市场。正是这一糊涂标准,给开发商侵害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荒唐依据,并造成了地下室(架空层)的认识误区,且因此而累积了潜在的、此起彼伏的社区矛盾与纷争。是有些对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不甚熟悉或者无意熟悉的审判或仲裁机关往往受开发商振振有辞的未计算公摊面积的“证据”迷惑,而不公正地支持开发商的主张,从而使得开发商侵占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反而通过审判或者仲裁机关而合法化。

现将其简要澄清如下:

    首先,我国没有哪一部法律讲过以面积是否进入公摊作为确认物权的依据与标准。

    其次,没有计入公摊的面积,并不代表业主当然地不享有权。比如: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建设部1995年12月1日颁布)第八条,绿地、小区道路都不能记入业主的公摊面积。但《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就规定,这些不计入公摊面积的绿地、小区道路都属于业主共有。

    再次,公用面积本来就分为“应列入公摊的面积”和“不列入公摊的面积”两种,何种面积应列入公摊、何种面积不列入公摊是为了房产测绘与统计等方面的管理需要并由我国相关政策法规直接规定的,并不能将其作为确定不动产物权的标准;因为: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的外,我国法定的确定不动产物权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和法规、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标准只能是登记。  

    总之,一、计入公摊的部位毫无疑问是业主共有的,没有计入公摊的不必然就不是业主共有的。二、常人包括很多专业人士持有的所谓“地下室(架空层)面积没有进入公摊,故归开发商”的观点是个相当不负责任的、视业主成百上千万合法共有物权利益为儿戏的、足于忽悠大多数人的、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从而站不住脚的、相当糊涂的观点。三、这类糊涂观点像传染病一样蒙蔽忽悠了很多人并正在蒙蔽忽悠更多的人,该糊涂观点既使得业主们自欺欺人、自己否定自己的物权利益,从而缺乏依法争回自己合法权益的底气;又为他人侵占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提供了谬论,从而影响到社会的实质公平正义。这值得警惕!

发表于2014-02-12

说得很在理!

发表于2014-02-12

严重赞同!
但是阻力并不仅仅来自物业!

发表于2014-02-12

最公平的办法是降低地下停车场的使用费,比如地上150元,地下可以150-200元。。。

发表于2014-02-12

任何方案都比目前使用的公平,现在的方案是极端的不公平,对车位没有任何权利的人私自。。。

发表于2014-02-12

有建设性,

发表于2014-02-12

车位到底有没有产权

发表于2014-02-12
引用:雨文加雨文在2014-02-12 10:41:25写道:
7楼

车位到底有没有产权

 没有产权的车位算车位吗?

发表于2014-02-12

每一个业主对地面车位享有平等的使用权,物业没有权利决定哪些业主享有永久的地面车位。。。

发表于2014-02-12

很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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