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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精装修”房屋陷阱多

发表于2014-04-24

2012年3月,济南市民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购买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住宅一套。某公司承诺房屋售价中包含精装修,并在合同中约定了装修的部位,装修使用的材料、设备性能、品牌等。某公司在合同中承诺,如达不到约定标准的,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013年5月,房屋交付后,王某发现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均大大低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随后王某多次就房屋的装饰、设备与合同约定不符与某公司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王某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赔偿装饰、设备差价的两倍共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鉴定费、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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