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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桂林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解答<十六>

发表于2007-07-24

问: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能否自己选择?

    答:职工在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时,可以根据自己所购(建)自住住房所需房款的情况及家庭月收入情况测算出自己的还款能力,申请能满足自己需要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但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审批贷款时须根据《办法》及相关规定,全面考虑申请人的信用情况、年龄、单位效益、家庭收入、房产价值以及公积金月缴存情况,科学地核定申请人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所以说,公积金贷款的最终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以公积金中心审批结果为准。

    问:为什么办理二手房、自建房的贷款比例要低于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比例?

    答:因二手房已是旧房产,其使用寿命已缩短,判断其价值的标准主要通过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评估,而房产评估本身含有某些不确定因素;贷款期限越长,其价值越低,故在确定贷款额度上须考虑降低贷款比例,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对于自建住房,其贷款额度要参考两个条件,一是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二是工程预算书。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前提下,相应降低贷款比例。因此,对于不同类型的房产,确定不同比例的贷款额度,主要是出于对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的考虑。

    问:在县管理部缴存公积金,在桂林市区购房时能否在市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可以。市管理中心成立之前,12县公积金管理实行的是各自独立管理的模式,资金、信息等资源不能共享,职工只能在公积金缴存地买房贷款。2003年市管理中心组建后,12县均成立了管理部,作为其派出机构纳入市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资金与信息资源共享。因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2县的职工如在桂林市区购房,都可以到房屋产权所在地的县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贷款所需资料及办理程序与正常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及程序相同。

    问:能否多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成为解决职工购、建住房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的重要手段,所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只有在上次贷款还清后,才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问:购买商住房能否办理公积金贷款?

    答:职工购买商住房的,只能根据其购买房产中住宅部分的价值申请贷款。

    商住房具有商业和住宅两用性,因而居住部分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其贷款额度只能按其住宅部分房产价值核定:如一套商住房总面积为80平方米,总房款为30万元,其中商用面积为40平方米,房款20万元,居住面积为40平方米,房款10万元;如职工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备还款能力,在贷款审批时,只考虑其住宅购房款是10万元,贷款最高额度可按房价的70%核定为7万元。但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时,该房屋产权必须全部抵押。


来源:桂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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